法規名稱: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

條文關聯

  依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,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
  時,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,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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