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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、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,由相關行 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,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。 前項會議,由該管處主任、主任輔導教師召集主持之,每學期至少開會一 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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