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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幼稚教育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幼稚園兒童上、下學應實施導護,確保交通安全;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,車輛應經交通 監理單位檢定合格,嚴格限定乘車人數,並派員隨車照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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