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幼稚園設置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72年05月24日

條文關聯

  幼稚園園舍建築以平房為原則,並須有保健、遊戲、工作及其他必要之
  設施與遊戲及自由活動之園庭。
  幼稚園園址面積按兒童人數多少而定,平均每一兒童室內應佔面積至少
  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,室外至少須為二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,其最低總
  面積由省(市)教育廳局依實際狀況訂定報由教育部核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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