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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
時間:
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當事人得委請本會選定仲裁人。 由本會選定仲裁人者,應於收受當事人聲請代為選任仲裁人書面之日起十 四日內選定之,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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