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

條文關聯

當事人得委請本會選定仲裁人。
由本會選定仲裁人者,應於收受當事人聲請代為選任仲裁人書面之日起十
四日內選定之,並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