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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4年09月20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(罰鍰、沒收、沒入、追繳及追徵之執行)
受罰鍰、沒收、沒入、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,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或雖 已到案而不繳納,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。經查明有財產可供執 行者,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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