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4年09月20日

條文關聯

  受罰鍰、沒收、沒入、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,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或雖
  已到案而不繳納,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。經查明有財產可供執
  行者,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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