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
修正時間: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

條文關聯

  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、易燃性原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、儲存場所,應有
  適當之防護、急救及隔離設施。
  藥廠鍋爐、壓力容器、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設施,應依有關法令規定
  經檢查合格,方可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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