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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
修正時間:
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、易燃性原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、儲存場所,應有 適當之防護、急救及隔離設施。 藥廠鍋爐、壓力容器、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設施,應依有關法令規定 經檢查合格,方可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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