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部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。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 申請者,本部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之。自第二期起之經費,應 由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向本部申請撥款,本部應於申請函件送達 後審核撥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