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,致未能依時抄表者,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 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: 一、用戶自行通報計量表之度數。 二、未通報者,參照該用戶前三期之平均計費度數。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,致未能依時抄表者,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,僅 能依基本費計收。 前二項用戶之實際應繳天然氣費用,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。 用戶連續二期以上未能配合依時抄表,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時 ,用戶應配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