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

條文關聯

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,致未能依時抄表者,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
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:
一、用戶自行通報計量表之度數。
二、未通報者,參照該用戶前三期之平均計費度數。
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,致未能依時抄表者,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,僅
能依基本費計收。
前二項用戶之實際應繳天然氣費用,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。
用戶連續二期以上未能配合依時抄表,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時
,用戶應配合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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