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著作人登記時,其著作人為外國人者,應檢具著作人之國籍或法人
  之證明文件。但得以著作人之宣誓書代之。
  申請著作權登記時,除前項登記外,其著作財產權人為外國人者,應檢
  具著作財產權人之國籍或法人之證明文件。但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宣誓書
  代之。
 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,應檢具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證明文件
  。
  依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申請者,應檢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。
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,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
  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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