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(90.12.19訂定)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

條文關聯

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,應依審計準則 330號「查核人員對所評估
風險之因應」規定辦理。若採證實分析性程序,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
520號「分析性程序」規定,採用適當之分析性程序。
〔立法理由〕
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四十九號「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」
,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 330號;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號「分析性程序」,
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 520號「分析性程序」,爰配合修正,理由如第三條
說明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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