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

條文關聯

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、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
,經本部核准後,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、有償讓與、無償讓與或信託其
他研究機構或企業。
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,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
果,且因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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