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

條文關聯

 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,局長、副局長、主任視察員為第一層,各科室
  主管、副主管為第二層。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
  務,授權副主管或核定人員處理。主管於公出請假時,由各該層副主管
  或核定人員代行其職責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