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,局長、副局長、主任視察員為第一層,各科室 主管、副主管為第二層。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 務,授權副主管或核定人員處理。主管於公出請假時,由各該層副主管 或核定人員代行其職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