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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交通部電信總局國際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7年01月07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。局長、副局長為第一層;各處室主管、副主管 為第二層。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,授權副 主管處理。主管於公出、請假時,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 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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