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7年01月07日

條文關聯

  本所公務之處理,依性質之繁簡,責任之輕重,區分如左:
  一、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。
  二、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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