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

條文關聯

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完畢後,應將檢查結果通知營運機構。其有應行改善事
項者,並應限期改善。
營運機構接獲前項通知後,應在限期內改善完竣,並函報地方主管機關,
逾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,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
罰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