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

條文關聯

電信管制器材進口、出口證照自填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,逾期或器材種類
變更時,應申請換發;遺失時,得切結申請補發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