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實驗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,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
  路及電臺;如發生干擾時,電信總局得命實驗者暫時停止實驗,實驗者
  不得拒絕並應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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