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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實驗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,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 路及電臺;如發生干擾時,電信總局得命實驗者暫時停止實驗,實驗者 不得拒絕並應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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