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
停止適用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,應足使飛航組員得以控制航空器之飛航路徑及執
  行任何必須之程序與動作,並遵守航空器在其預期飛航情況中之各種操
  作限制。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作業人員及飛航組員有關航空器之操作手
  冊,其內容應包航空器之「正常」、「非正常」、「緊急」程序、各項
  系統之詳細說明及相關之使用檢查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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