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

條文關聯

  參與調查之人員,除具有陳報各該公司上級主管之職務上義務外,不得
  揭露下列資料:
  一、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所有證詞。
  二、操作飛航有關人員間之所有通訊紀錄。
  三、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或其他私人資料。
  四、航空器座艙語音記錄器及紀錄。
  五、飛航資料記錄器之分析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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