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運輸事故調查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

條文關聯

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,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,
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,並應據實陳述;受訪談人員之主
管或雇用人,不得妨礙訪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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