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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運輸事故調查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(受訪談人員據實陳述義務)
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,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, 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,並應據實陳述;受訪談人員之主 管或雇用人,不得妨礙訪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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