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

條文關聯

業者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、磁碟、磁帶、光碟片、微縮片、積體
電路晶片、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,宜採取下列環境管理
措施:
一、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,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。
二、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。
三、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,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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