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

條文關聯

 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、資金
  運用及餘絀撥補等,應詳加審核,其審核結果,有請求國庫撥補或應繳
  庫者,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、歲出相關科目項下。
  前項附屬單位概算,應附同主管概算,陳報行政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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