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、國家科學委員會、勞工委員會、大陸委員會、公共
  工程委員會及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,依第十一條規定,先期審查各
  類歲出概算表,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,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
  院主計處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