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,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。
  前項歲出概算,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,得退回該主管機
  關重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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