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4日

條文關聯

  會計憑證之設置,應注意下列各點:
  一、會計憑證之形式,應以便於日常處理及保存為原則。
  二、原始憑證中,除外來憑證外,內部及對外憑證之形式、大小,應使
      其一致。
  三、記帳憑證中,現金收支及轉帳憑證應有顏色之區別。
  四、同一機關之記帳憑證,其紙張、尺寸應力求一致。
  五、合於記帳憑證格式之原始憑證,得用作記帳憑證。
  六、事務簡單之分會計,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
      蓋章後,得用作記帳憑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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