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3日

條文關聯

 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,及臺北市政府、高雄市政府請求中央補助事
  項,於送達行政院後,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核整理。
 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,如有超出行政院核定額度者,行政院主計處應即
  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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