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

條文關聯

電影事業委託他人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,應依本法
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。
電影事業為執行前項監督,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。
〔立法理由〕
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,委託他人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,
委託者應為適當之監督,避免受託者有違反本法情事發生,爰明定電影事
業委託他人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,應為適當之監督,並與受託者
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