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(61.12.19訂定)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

條文關聯

  處長承長官之命,處理本處事務,其職責如左:
  一、本處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。
  二、本處主官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。
  三、本處例行文稿之代判。
  四、本處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之編擬。
  五、本處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。
  六、本處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。
  七、本處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。
  八、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。
  九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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