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長承長官之命,處理本處事務,其職責如左: 一、本處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。 二、本處主官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。 三、本處例行文稿之代判。 四、本處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之編擬。 五、本處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。 六、本處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。 七、本處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。 八、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。 九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