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

條文關聯

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一部或全
部認證項目:
一、依本辦法取得認證後,專屬實驗室不再存續或該實驗室不符合第三條
    所定條件。
二、違反第十條規定,未辦理變更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。
三、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,未於期限內提報或通知。
四、違反第十三條各款之一規定。
五、違反第十五條規定,未於期限內送交改善報告、未於指定日期參加複
    測或未通過複測。
六、檢驗機構停業或歇業。
〔立法理由〕
已取得認證之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
止其一部或全部認證項目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