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

條文關聯

食品販賣業有販賣、貯存冷凍或冷藏食品者,除依前條規定外,並應符合
下列規定:
一、販賣業者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食品保存溫度。
二、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;冷凍(藏)食品不得使用金屬材
    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;包裝破裂時,不得販售。
三、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及販賣。
四、冷凍(藏)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(藏)櫃內時,不得超越最大裝載
    線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