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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游離輻射防護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醫療機構對於協助病人接受輻射醫療者,其有遭受曝露之虞時,應事前 告知及施以適當之輻射防護。
〔立法理由〕
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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