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游離輻射防護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醫療機構對於協助病人接受輻射醫療者,其有遭受曝露之虞時,應事前
  告知及施以適當之輻射防護。
〔立法理由〕
 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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