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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研究員、專門委員、技正、秘書、副研究員、編譯、專員、分析師、管理 師、設計師、技士、科員、助理設計師、技佐、辦事員、書記、雇員承長 官之命處理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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