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肥料管理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

條文關聯

 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貯藏:
  一、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。
  二、來源不明者。
  三、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、標示者。
  四、品質不良者。
 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,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
  規格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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