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漁會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

條文關聯

漁會理事、監事出缺,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
補。無候補理事、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,不另辦理選舉。
漁會理事長、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依前項規定遞補或補選理事、監事後,
再互選理事長、常務監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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