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,未 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,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。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,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者,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