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8日

條文關聯

 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,未
  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,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。
 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,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
  格者,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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