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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,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 更申領,其合併領取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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