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7年09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特約醫療院所合約期限為三年,合約期滿後,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,得
  依本辦法申請續約:
  一、合約期間內未受糾正處分者。
  二、合約期間內曾受糾正處分,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。
  三、合約期間內曾受停辦處分,處分期滿後,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
      。
  基層醫療單位之負責醫師,應於合約期間每年接受至少二十四小時之繼
  續教育,始得續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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