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

條文關聯

  檢驗人員於實施檢驗前,應切實瞭解受檢船舶之概況﹑清艙經過﹑清艙
  前裝載貨品種類及危害性,並準備必要資料﹑檢驗儀器﹑工作服﹑個人
  防護具等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