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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就業服務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,協助學校辦理學生 職業輔導工作,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 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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