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就業服務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

條文關聯
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,協助學校辦理學生
職業輔導工作,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
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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