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

條文關聯

 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提出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,其內容應
  包括下列事項:
  一、提出者及污染場址基本資料。
  二、污染情況說明。
  三、土壤挖除、回填、暫存、運輸或地下水抽出之方式、預估數量及管
      制措施:
    (一)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,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。
    (二)涉及土壤回填者,應包含回填土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。
  四、計畫執行期程。
  五、污染防治對策。
  六、安全衛生管理。
  七、緊急應變方式。
  前項計畫於實施完成後,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