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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廢物品或容器回收處理後產生之再生汽油、柴油,限由處理者輸出或由 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者購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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