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,製造專供輸出之環境衛生用藥,經中央主管機
  關核准者,得按照國外買方訂購之要求,不受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
  限制。
  前項之環境衛生用藥,不得在國內販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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