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

條文關聯

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,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,得以口頭、傳真或
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。
前項口頭通知,必要時得作成紀錄。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