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

條文關聯

 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
  以上之決議。
 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下:
  一、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。
  二、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。
  三、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案件。
 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,由理事會通過後,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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