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緩繳納處理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4日

條文關聯

  違反本保險事件之汽車所有人,逾指定應到案日期三十日,尚未依規定
  自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,處罰機關應依標準表逕行裁決之。
 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,未於接獲前項裁決書十五日內繳納罰鍰者
  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公路監理機關並得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。
 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尚未處結者,公路監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辦
  理汽車各項登記、換發牌照、執照、汽車檢驗時,應請其先予結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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