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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監督人或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執行其職務;非經法院許可,不 得辭任。 監督人或管理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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