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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務員懲戒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記過,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。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,不得晉敘、陞任或遷 調主管職務。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,依其現職之俸(薪)級降一級改敘 ;無級可降者,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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