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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監察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
條文關聯
第十八條
凡經彈劾而受懲戒之人員,在停止任用期間,任何機關不得任用。 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,如有依法升遷,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。 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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